开始施行!菏泽最新通知:事关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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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居民生活条件,全力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取细则
第二条 菏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起1年之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第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协议中个人分摊金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第五条 职工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和I类银行储蓄卡原件;
2.结婚证原件(住宅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3.增设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业主出资加装电梯的缴款凭证。
第六条 职工按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我市提取办法规定的流程。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菏泽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便于广大缴存职工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知悉了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菏泽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2020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是国务院首次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出台的专门文件,标志着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关系广大职工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对满足我市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城市更新,打造“宜居菏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装电梯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项目,深受群众关注,特别是对于有老年人的家庭。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减轻加装电梯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菏泽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决定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提取对象。重点支持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二)规范办理标准及时效。明确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时限及提取限额,规范提取办理要件材料,强调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我市提取办法规定的流程,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四、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4日
 
来源:菏泽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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