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5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在房地产领域,会议明确,要持续用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继续实施地方政府一揽子化债政策,加快解决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加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有力有序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优化存量商品房收购政策,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业内人士认为,政策组合拳精准聚焦风险防控、结构优化与长效机制,明确了房地产行业持续向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4月27日,楼市再迎重磅利好:日前,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二套转首套”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每年可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据悉,为稳定楼市,我国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受益于政策调整,部分购房者将此前的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在此背景下,购房者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回应称,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8〕41号文件”)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同时,对组合贷中其商贷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通知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意味着,纳税人可最高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此外,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发〔2018〕41号文件中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纳税人双方婚前各有贷款买房且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回应。
国家税务总局称,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业内人士预测,宏观政策发力窗口期有望逐渐打开,降准降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政策落地预期在增强。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基金报、中国经济网、中国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