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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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县房产网 讯: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曹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曹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国土、发改、规划、城管、建工、房管、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申请,但分期验收的小区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要求,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不得实行分期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综合验收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工程规划核实认可函;
 6、项目开发合同;
 7、开发项目核准文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1、消防、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出具的认可、许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材料;
12、电梯验收合格证;
1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落实的证明材料;
14、前期物业服务落实证明材料;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综合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第六条规定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备案;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需要补正的材料;
3、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开发企业提供材料齐全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应当场或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4、现场查验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核发《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
5、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晋升开发资质等级时,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九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产登记时,应提供《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没有提供的开发项目,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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