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5月12日,我县对位于泰山路和清江路交叉口西北的土地进行依法征收。
据了解,该片土地隶属于磐石街道杜庄居委会,面积约40亩,早在2016年8月26日即获得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鲁政土字【2016】441号。主要用途为房产开发和幼儿园建设。启动征收以前,我县已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磐石街道办事处和杜庄居委会,绝大多数居民已经领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王浩 白玥、大美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