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曹县周庄沈庄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改善棚户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周庄沈庄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依法征收,现将《曹县周庄沈庄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
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30日
联系地址:文化路北城投集团办公楼313室
联系电话:0530-3639303
附件:曹县周庄沈庄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曹县周庄沈庄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城市配套设施。
二、征收范围
东至青岛路,西至商都绿城--府东城--曹县第一初级中学东界,南至国际商业中心北界、嘉陵江路,北至富民大道(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
五、时间安排
(一)评估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二)搬迁交房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本征收项目内危旧房、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健全。
七、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工业用房(含办公楼、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简易房、棚等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范围
对建设用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凡在2009年7月1日后建设(时间以2009年7月土地测量图为准)且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手续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突击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无偿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法
对建设用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对建设用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0.8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2.对建设用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0.8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评估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不足基准容积率0.8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0.8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3.对建设用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0.8,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或2017年3月航拍图为依据认定合法房屋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对无房屋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2017年3月航拍图未显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可按基准容积率认定合法房屋面积,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因容积率原因,房屋评估均价低于回迁均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予以产权调换(不补差价),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
4.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按房屋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2009年7月土地测量图据实认定房屋面积。
(四)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仍按住宅评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根据营业执照登记时间,按照被征收合法实有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3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年限不超过20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五)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对被征收住宅、商业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1.搬迁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生产加工、仓储、养殖等实际正在经营(养殖)的用房(棚)按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搬迁、损失补助。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工业用房(含办公楼、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简易房、棚、轻体板顶、复合板顶、塑扣板、铁皮顶、钢结构等建筑,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八)耕地、道路、坑塘、农用设施用地等集体土地及房屋、棚等地上附着物根据省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法征收补偿。
八、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可调换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计算,结清差价。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归被征收人所有。
(一)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沈周里安置房(位于嘉陵江路南侧、泰山路西侧,在建期房)。户型面积有约90、120-130平方米左右等。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为准。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楼层差价另行公布。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回迁价)的确定
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三)产权调换(回迁)房屋的选择
住宅房屋可产权调换面积以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或以基准容积率为准,按就近套靠不跨档的原则予以产权调换。
选房顺序以安置区内所有被征收人丈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三次顺序号的总和为准,总和小的优先挑选,总和相同时,按腾空交房顺序,号小的优先挑选。空闲国有建设用地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丈量、签订补偿协议、清障完毕并验收合格三次顺序号的总和为准,总和小的优先挑选,总和相同时,按清障完毕顺序,号小的优先挑选。
具体选房事宜,另行通知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照历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
(一)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取消下列奖励。
1.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中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2.在本方案规定的腾空交房期限内完成腾空交房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中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腾空交房期限的,不享受该项奖励。该奖励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支付。
3.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第1天签约的房屋,每户额外奖励5000元;在第2-3天签约的房屋,每户额外奖励4000元;在第4-5天签约的房屋,每户额外奖励3000元;超过5天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4.被征收人的合法实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上、不超过土地使用面积5%的部分可按照回迁价购买,再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
(二)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前5天内签约的房屋,每户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超过5天的,不享受该项奖励。该奖励在腾空交房后支付。
十、结算方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于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应得的所有补偿、奖励。
(二)产权调换结算办法: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据实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一、其他事项
(一)丈量摸底、初步评估、签约时间、补偿结果等内容均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丈量登记,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交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公告协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在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菏泽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来源:曹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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