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曹县!家门口道路旁晾晒玉米,致他人滑倒受伤!法院判了···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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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危害大
责任损伤谁来赔
每逢秋收时节,个别农民朋友们为了自家晒粮方便,直接把公路当成晒粮场地,将收获的谷物铺在路上晾晒。殊不知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曹县人民法院郭潇虹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因在路旁晾晒玉米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村民贺某在家门口道路旁晾晒玉米,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轧到晾晒的玉米滑倒受伤。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伤后至曹县县立医院住院治疗12天,并支出6000余元医疗费。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徐某诉至本院,请求贺某赔偿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徐某认为自己骑个车却遭此飞来横祸,责任全在被告贺某;被告贺某却认为自己在家门口晒粮食,没招谁没惹谁,更不应有过错。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获知原、被告系同一行政村村民,原告伤情较轻,诉求数额也较小。本着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法官助理刘艳玲多次通过电话和原、被告双方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也认识到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3000元,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由于大面积的晾晒场所较少,无法进行专场晾晒,每到庄稼成熟收获的季节,占用公共道路晾晒农作物的情况非常普遍,车辆在晾晒的农作物上行驶极易出现车辆打滑导致自己受伤或碰撞他人的事故。本案即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在路边晾晒粮食而致他人驾驶电动车摔倒在地受伤的案件,在路边晾晒玉米的被告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是引起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作为玉米所有人、管理人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事故无小事,一个小小的事故可能导致一方受伤致残,影响终身生活质量,也可能导致另一方耗费诸多钱财,一年甚至多年的辛苦劳动付之东流。钱财事小,生命事大。
在此,为了保障道路行驶安全及自身与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纠纷,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尽量在专门的晾晒场地上对农作物进行平铺晾晒,不占用正常通行的道路行驶面积;如果遇有在道路上晾晒的农作物,还要提醒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朋友们要谨慎缓慢行驶,做一位安全文明守法的合格驾驶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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