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曹县!一外卖员将行人撞伤···

              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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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致人受伤
该如何赔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网络上点订外卖的生活方式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外卖小哥”也日益增多。小哥们驾驶电动车灵活地穿梭于城市道路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碰撞等情况,如果小哥在派送外卖订单时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近期,曹县人民法院郭潇虹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外卖小哥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他人受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9日18时20分,安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曹县大润发东门与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安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发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两万元,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安某系某餐饮服务公司雇员,案涉事故发生在安某配送餐饮订单过程中。某餐饮服务公司为安某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调解无果,故王某诉至本院,诉请安某、某餐饮服务公司、阳光财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六万多元。
 
法官审理
受理该案后,郭潇虹法官及法官助理先就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及时与某餐饮服务公司、投保的阳光财险公司进行沟通,虽经多次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就差距几千元的赔偿数额均不让步,致无法调解成功。
承办法官于是先行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庭审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举证和质证等。案结不一定事了,本案虽能一判了之,但不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庭审辩论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询问双方的调解意见,在得知双方均同意庭后调解后,为双方留取调解时间。
庭后,考虑到安某刚满18周岁,年纪尚轻,在处理该事故纠纷中欠缺经验,故法官助理刘艳玲及书记员李慧颖就赔偿事宜同阳光财险公司和某餐饮服务公司多次沟通交流,通过团队的释法明理,某餐饮服务公司积极履行责任,以负责的态度较快的确定了赔偿数额及履行期限。考虑到阳光财险公司代理人在外地不方便来院直接调解,团队便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阳光财险公司和某餐饮服务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11000元,并积极履行,原被告双方对该调解意见均非常满意,对团队工作人员积极、耐心、细致、不懈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点订餐饮外卖不仅方便了现代人的生活,也提供了新的就业模式。但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外卖小哥们为了抢单、提高每日派送订单量而紧赶时间,超速、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外卖小哥所在公司虽为其购买有雇主责任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但也仅是在发生事故后对其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进行的填补赔偿,对其造成的严重自伤或他伤即使赔偿再多金钱也无法得到弥补。故外卖小哥在派送外卖订单时务必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道路行驶速度行驶,切不可为追求一时的派送量而不顾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致使一生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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