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两男子在公交车站牌处贩卖毒品!被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时间: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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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行政村**号。2018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菏泽市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不执行;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曹县公安局传唤;2018年9月27日被曹县公安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曹县公安局传唤;2018年9月27日被曹县公安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岳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公交站牌处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00元;
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岳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公交站牌处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700元;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出租车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送至鄄城县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手中,向王某某、李某某进行贩卖。2018年4月7日凌晨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岳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为贩毒人员,仍介绍李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5月1日,经被告人岳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岳某某的微信向杨某某的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以上、不满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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