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攀飞,男,安徽人!在曹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依法起诉!

              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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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攀飞,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8********,*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界首市**乡**行政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九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攀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攀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攀飞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5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镇**村段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碰撞道路中心隔离设施,致车辆损坏,皖****号小型轿车乘员徐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攀飞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处警民警带回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攀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郑攀飞及皖****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攀飞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攀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攀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攀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 张 玲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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