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一男子酒驾致人死亡逃逸,被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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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县**镇**村**村**号。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18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镇**路口处,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鲁******号三轮汽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岳某某、万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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