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曹县持刀殴打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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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房产网小编了解到
2021年3月4日
菏泽市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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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陈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山东省曹县庄**镇车寨大桥西,拦截驾车途径此处的刘某甲、刘某乙,持刀、棍对刘某甲、刘某乙予以殴打、威胁,抢走现金1600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检察官李天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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