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养犬家庭注意!菏泽将对养犬立规矩!这种情况或将被拘留···

              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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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近日,我市发布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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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提到,加强养犬管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犬只缺乏管理易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犬吠扰民、违规溜犬、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影响环境卫生;流浪犬数量增多,增加了安全隐患;犬只防疫落实不到位,极易传播传染性疾病。另外,开展养犬立法有利于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相关证件、标识牌和管理服务费用。
 
根据规定,养犬人在犬只颈部佩戴标识牌;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和呕吐物;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城市绿地饲养犬只;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游乐场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禁止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违反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携犬出户未使用牵引带或者未由成年人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佩戴标识牌;未使用牵引带或者未由成年人牵引;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场所;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处理。
 
饲养、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防疫工作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或者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对驱使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牡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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