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一男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安全驾驶至一人当场死亡···

              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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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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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5时01分,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曹县清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江路与山东路路口处转弯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且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与同方向直行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曹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刘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来源:12309中国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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