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村书记被抓!挪用居民危房改造款,用于个人购买门市房···

              时间: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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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
巨野县院起诉书(王某某挪用公款案)
具体内容如下:
微信图片_20200727112851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案发前系巨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巨野县**镇**村,住**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巨野县**镇**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保管本村24户村民30万元危房改造款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9月5日将危房改造款30万元挪用,用于自己在巨野县**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投标,2017年9月20日将挪用的30万元归还;于2017年11月8日将危房改造款20万元挪用,用于借给他人个人使用,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5月2日将其中的4万元归还,2018年5月4日将其中的16万元归还;于2019年3月20日将本村危房改造款3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购买门市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任职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于某某、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保管和发放危房改造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村危房改造扶贫资金3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德合
检察官 王海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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