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曹县对两块安置房用地依法进行强制征收。

因个别居民,以个人私利导致安置房建设滞后,侵害了广大回迁居民的利益。为保障回迁居民早日住进新区,10月17日,我县对两地进行了依法强制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美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