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曹县垃圾处理收费范围、标准等!正在征求意见!

              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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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曹发改〔2021〕85号)实施后评估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曹发改〔2021〕85号)开展实施后评估,并就文件的内容质量、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曹县城投集团720房间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xsfgl@126.com
3.联系电话:0530-3205900
4.通过本页面“征集意见选项”填写征集意见进行线上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曹发改〔2021〕085号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县执法局:
为促进我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多年来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曹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市场、农贸市场、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个人交费标准
1、城镇居民:10元/户·月(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2、农村居民:3元/人·月
3、暂住人口:10元/户·月(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二)集体负担标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曹县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1.50元收取,费用由单位负担。
2、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收费,即: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0.80元收取(以实际床位的80%计);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0.80元收取(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计),以上两种收费合并计收。
3、商业网点、服务业每间营业面积不超30平方米的每间每月10.00元收取,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计收。
4、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肉类产品、蔬菜、瓜果、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00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0.50元。
5、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0.80元计收(以用餐座位的80%计)。露天经营的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3(含)平方米每日1.00元,3—10(含)平方米每日1.50元,10平方米以上每日2.50元。
6、市场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1.50元收取。
7、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社会优抚对象、幼儿园、托儿所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8、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征收。
9、对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小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按生产的垃圾量委托代运征收标准向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直接向居民收取。
以上收费范围之外的单位、个人,按照第1项收费标准执行。除宾馆、旅店业按床位、座位合并计收外,其他一律只适用一种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三、有效期限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执收单位应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如需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就《通知》的制定背景、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我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实施范围
曹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市场、农贸市场、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个人交费标准
1.城镇居民:10元/户·月(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2.农村居民:3元/人·月
3.暂住人口:10元/户·月(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三)集体负担标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曹县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l.50元收取,费用由单位负担。
2.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收费,即: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0.80元收取(以实际床位的80%计);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0.80元收取(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计),以上两种收费合并计收。
3.商业网点、服务业每间营业面积不超30平方米的每间每月10.00元收取,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计收。
4.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肉类产品、蔬菜、瓜果、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00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0.50元。
5.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0.80元计收(以用餐座位的80%计)。露天经营的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3(含)平方米每日1.00元,3—10(含)平方米每日1.50元,10平方米以上每日2.50元。
6.市场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1.50元收取。
7.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社会优抚对象、幼儿园、托儿所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8.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征收。
9.对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小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按生产的垃圾量委托代运征收标准向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直接向居民收取。
以上收费范围之外的单位、个人,按照第(1)项收费标准执行。除宾馆、旅店业按床位、座位合并计收外,其他一律只适用一种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30-32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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