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亲戚” 真诈骗!男子上门“攀亲戚”骗走曹县多位老人私房钱···

              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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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奶奶,你还认识我不?”“姑爷爷,过年俺叔回来看你了吗?”老年人如果遇到这类陌生人的开场白,一定要提高警惕,很可能您已经被无良诈骗分子给盯上了。3月12日,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专门与老年人套近乎,博取老人信任,诱导老人“认亲”后,以有急事临时借钱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至曹县韩集镇、楼庄镇、魏湾镇及河南省兰考县等地,以老年人为目标,谎称系老年人亲戚骗取信任,后以其家人生病急需就医为由,骗取16名老年人钱财共计6.13万元。
被告人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作案手法,先是喊几声“姑奶奶”“姑爷爷”搭讪,在和被害人交谈的过程中套取更多被害人的家庭信息,然后谎称是被害人老家的亲戚骗取信任,虚构家人生病急需就医的事实,以借为名将财物诈骗到手,给被害人留下一个虚构的电话号码后一走了之。而被害人均是在事后才察觉异常,联系亲属求证才发现上当受骗,悔之晚矣。
 
法院审理
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可作为酌予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
王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受害人大都是在事后察觉不对劲再联系相关亲属予以求证,求证后才发现上当受骗,悔之晚矣。广大群众面对突然来访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涉及钱财往来务必详尽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上当受骗。老年人警惕性较低,面对花样百出的诈骗手段,缺乏防范意识,易轻信于人,建议子女等家庭成员要主动向老年人普及防诈反诈知识,多聊聊社会动态、多进行风险提醒,多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及财务状况,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共同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非常典型的诈骗老年人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黄淮地区老年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民风淳朴的特点,以农村留守老人为侵害对象,谎称系老年人亲戚,先后骗取16名老年人钱财共计6万余元。其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地点遍布广,涉案钱款都是被害人省吃俭用积攒而来的“养老钱”,给老年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老年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将该案件作为涉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对于精准打击养老诈骗、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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