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
反成“笼中鸟”
近日
四名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
不惜铤而走险捕杀野生鸟类
岂料美味尚未入口
却因非法狩猎被曹县警方抓获
1月25日23时许,曹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魏湾镇程庄村附近有人驾驶车辆,正沿途打鸟,周边时不时听到“啪啪”的刺耳枪响声。

接报后,魏湾派出所联合县局食药环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成功拦截嫌疑车辆,当场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民警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搜出野鸡2只、斑鸠3只、鸊鷉1只,缴获气枪2支、钢珠弹、热成像仪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查,王某甲、王某乙、张某、赵某四人均为定陶区人,案发当晚,四人闲来无事,便想搞些野味打打“牙祭”,于是携带网购的组装气枪、钢珠等装备,一起来到魏湾镇。一路上,四人随走随停,瞄准、射杀、捡拾,配合默契。结果,到手的美味尚未尝到,却要咽下触犯刑律的恶果。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曹县警方郑重提醒
许多鸟类以及常见的壁虎、青蛙、
兔子、蛇、黄鼠狼、刺猬、野鸡等
均是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如果为了一时私欲
非法猎捕、杀害保护动物
那么等待你的
将是豪华的“银手镯”!
来源:曹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