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孙某某,私自存储销售汽油,被判刑···

              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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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私自存储销售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
孙某某私自存储销售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辆厢式货车非法改装成油罐车,在曹县安蔡楼镇一废置敬老院内储存、销售汽油,并在该敬老院内掩埋一油罐储存汽油1.7吨,非法获利约3000元。2022年2月25日,曹县公安局民警在执法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经营、储存汽油,在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至曹县公安局安蔡楼派出所,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孙某某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案中,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也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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