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砍伐绿化树木!曹县有人被处罚!

              时间: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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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
又是一年春去处,植树造绿正当时
然而,却有人对护绿法规置若罔闻
肆意砍伐绿化树木
损坏了这春意中的一抹绿
让郁郁葱葱的绿化蒙上了一层“阴影”……
 
案情简介
近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曹县富民大道中段时,发现文锦苑小区附近,有人砍伐绿化树木,共计砍伐树木8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单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1390元;处树木赔偿费三倍的罚款4170元。
适用法律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苗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刻字钉钉、攀折花木、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三)依附于绿化苗木晾晒衣物、吊挂杂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四)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堆放物料、物品,停放车辆; 
(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掘泥土;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擅自剪伐树木的,每棵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剪伐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城管提醒
城市公共绿地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请广大市民切实树立强化爱绿护绿意识,为打造幸福宜居曹县共同努力!
 
来源:曹县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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