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派出所抢夺民警枪支、非法拘禁···曹县一恶势力团伙被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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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小编了解到
曹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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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甲,又名马某,男,1984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回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曹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3********,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曹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又名马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回族,文盲,经商,住曹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马某(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仅在2014年就共同实施了多起绑架、非法拘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活动,在周边县区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甲均不同程度的参与了马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4年8月27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曹县夜宴KTV唱歌期间,因故与马某丁、侯某某、马某戊(均已判刑)和马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马某己使用啤酒瓶将自己腿部致伤,随后被告人马某甲等人被纠集至曹县夜宴KTV,在夜宴KTV门口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带至曹县**镇卫生院予以扣押、拘禁。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及其朋友迫于压力,答应马某条件后被允许离开。
2.2014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等人在马某、马某庚(均已判刑)等人的纠集下,为索要债务在**省**市***宾馆将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殴打后,强行拉至曹县**镇**房间看管,期间郭某某、赵某某被再次殴打。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被放走。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4年7月21日22时许,金某、金某甲(均已判决)在成武县***镇***KTV门口与成武县人宋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打伤。成武县公安局天宫庙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违法嫌疑人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内调查处理。在天宫庙派出所民警依法处理期间,被告人马某乙伙同金某乙、马某(均已判决)等人强行闯入天宫庙派出所院内,谩骂、撕扯、纠缠民警、抢夺民警枪支,在派出所办案工作区逐屋搜寻宋某某,不顾民警阻拦,强行将宋某某带到曹县公安局候集派出所,致使公安机关办案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权威和形象。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2月9日,马某(已判决)为向王某某讨要高息债务,伙同被告人马某甲等多人强行进入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中随意殴打、辱骂王某某及其正在怀孕的妻子王某甲,毁损王某某家中财物,后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离去。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被告人马某乙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1起;被告人马某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郭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侯某某、沙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侯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非法侵入住宅案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未经住宅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马某乙系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军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3月1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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