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首例!撕扯、殴打、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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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上午,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悉,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曹县判处的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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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法院审理查明,2月11日16时许,曹县朱洪庙乡政府工作人员祝某某、苑某某、王某等人按照曹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在朱洪庙村十字街北侧进行疫情防控时,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撕扯、殴打、侮辱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工作人员苑某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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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以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曹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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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无数疫情“逆行者”不分昼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被告人韩某某不但不配合,还以撕扯、殴打、侮辱等“豪横”行为扰乱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最终触碰了法律红线,等待他的将是国家的刑罚。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自觉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社会秩序。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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